桃園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品處理須知
107年10月9日桃園市立圖書館核定通過
110年5月27日桃園市立圖書館修正通過
一、桃園市立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處理館內拾得之遺失物品,特訂定本須知。
二、非本館員工拾得遺失物品報繳處理者為拾得人;本館員工(含志工、義工及本館相關工作人員等)於館內拾得遺失物品報繳處理者,以本館為拾得人代表。
三、民眾如發現有隨身物品遺失時,可至流通櫃檯詢問,或填寫「桃園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品協尋單」(附件1)。
四、拾得遺失物品處理程序:
(一)在館內拾得遺失物品,應交由本館流通櫃檯人員簽收並暫為保管,本館流通櫃檯人員應會同拾得人檢視遺失物品內容,並請拾得人留下姓名及聯絡方式,填寫「桃園市立圖書館遺失物品拾得登記單」(附件2)。
(二)在館外拾得遺失物品,請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。
五、拾得遺失物品處理原則:
(一)拾得遺失物品如為易腐敗物品或保管有困難時,本館得逕行處理。
(二)拾得遺失物品如為文具、飲水用品、雨具及衣物等私人物品,館員必要時得拍照存證,經本館公告3個月後,未有認領者,本館得逕行處理。
(三)拾得遺失物品如為現金、有價證券、印鑑或其他貴重物品(如價值顯逾新臺幣500元以上之物品)等,館員應拍照存證,經本館公告6個月後,未有認領者,應交由轄區派出所處理。
(四)拾得遺失物品如為身分證件等,應交由轄區派出所處理。
(五)拾得遺失物品如為可疑之危險物、易燃物或受管制之物(藥)品時,應立即通知轄區派出所處理。
(六)拾得遺失物品如非屬上述所列之遺失物品者,經本館公告6個月後,未有認領者,本館得逕行處理。
六、拾得遺失物品若能辨識其所有人者,業務承辦人員應儘速通知該所有人限期認領,認領時應注意事項:
(一)若為本人認領,應出示身分證件,經核對無誤,並由本人簽領後,始得發還遺失物品。
(二)若非本人認領,認領人須持本人及失主之身分證件,並填妥「桃園市立圖書館拾失物品領回委託書」(附件3)辦理領回手續。
七、拾得遺失物品招領原則:
(一)無法得知所有人者,於本館官網「失物招領公告」為統一招領公告。
(二)拾得遺失物品經公告屆滿本須知所訂定招領期限後,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,並由本館通知拾得人領取,通知應做成紀錄;若自本館通知日起1個月內未領取者,由本館取得其所有權並逕行處理。
八、本規定經本館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- 最後異動時間:2021-05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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